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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

业务描述

       2020年7月23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管委与两省一市科技部门共同出台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实施方案》(示范区执委会发〔2020〕10号)文件,文件中明确:统一互认措施,强化顶层设计。一体化示范区实施统一的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措施。管理部门应按照政策最优原则进行审批,“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给予最长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才经一体化示范区任一属地管理部门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该人员与上一工作单位终止合同关系后未出境,且工作居留未注销或已注销换成其他停留签证1个月内有,在一体化示范区跨行政区域工作转聘,在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可免于提交工作资历证(从事岗位、职业不同的除外)、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及外国高端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直接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 2021年6月25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管委与两省一市科技部门共同出台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外国高端人才(B类)工作许可互认实施方案》(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20号)文件,文件中明确统一互认措施,强化顶层设计。外国人才经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任一地认定为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该人员转聘至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任一地工作,即与上家单位终止合同关系后未出境,且工作居留未注销或已注销换成其他停留签证1个月内,再次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可免于提交工作资历证明(从事岗位、职业不同的除外)、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并在该地直接被认定为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其合同期限最长可给予外国专业人才(B类)有效期为2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